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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6月19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有关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提高政治站位,压实管理责任,完善工作机制,严肃纪律要求,不折不扣抓好《规定》贯彻落实。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是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举措。《规定》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总结实践经验,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的适用对象和情形、工作措施、纪律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从源头上防范廉政风险,促进领导干部家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定》明确,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厅局级及相当职务层次以上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情形,主要是投资开办企业、担任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等高级职务、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及从业、从事有偿社会中介和法律服务等行为。《规定》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领导干部职务层次越高要求越严,综合部门严于其他部门。《规定》要求,领导干部每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应当如实填报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年度集中报告后新产生的经商办企业情况要及时报告。对领导干部报告情况要进行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发现有关经商办企业违反禁业规定的,责令领导干部作出说明,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退出现职、接受职务调整,并视情况给予领导干部相应处理处分。其中,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领导干部,结合干部选拔任用“凡提四必”进行查核,不符合拟任岗位禁业规定的,应退出经商办企业,不同意退出的不予任用。《规定》要求,对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禁业规定经商办企业和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形式虚假退出,以及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谋取私利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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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部署要求,确保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廉洁司法、廉洁用权、廉洁齐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从严管理进一步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法官法》及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经商办企业行为相关规定,按照《关于规范政法干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清单。 第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经商办企业执行以下共同禁业范围: ——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 ——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法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与领导干部所在法院和管辖单位发生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法院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担任提供司法拍卖、司法评估等有偿中介或法律服务的营利性组织的设立人、合伙人、投资人、高级管理人员等; ——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从事其他可能影响其依法公正履职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或者为其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厅局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除执行上述禁业范围外,按照中央组织部《中央单位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禁业范围(试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以下人民法院厅局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除执行上述禁业范围外,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省区市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规定》及各省区市党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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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巩固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成果,深化顽瘴痼疾排查整治工作,根据郏县人民法院常态化开展顽瘴痼疾整治工作安排,现对顽瘴痼疾整治内容进行公示,诚恳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一、整治内容 1.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2.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 3.违规参股借贷; 4.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 5.违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6. 原法院人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 7. 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执法不严、司法不公 ; 8. 信访案件办理突出问题; 9、执行领域突出问题。 二、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号码:0375-2761815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8:00-12:00下午14:30-17:30 监督举报邮箱:jxfyjcs2009@126 三、举报须知 1.举报电话受理涉及郏县人民法院干警存在顽瘴痼疾内容问题的举报。 2.举报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询问、配合调查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对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为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限制恶意重复举报和垃圾信息,提高运行效率,不支持重复提交举报。 4.举报信息应明确,无实质举报内容的,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郏县人民法院 2024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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