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
郏县法院始建于1951年11月,历任18届领导班子,新一届领导班子成立于2022年12月,有院长1人,副院长3人,政治部主任1人,执行局局长1人,审委会专职委员2人,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1人(非党组成员、非单独派驻)。现有内设机构8个,派出人民法庭4个,事业编制单位1个(法警大队)。共有中央政法编制93人,实有92人,其中员额法官31人(核定员额法官名额33人),司法辅助人员43人(含法警4人),司法行政人员18人。事业编制8人,实有7人。聘用人员106人,其中书记员71人,司机9人,其他26人(综合部门16人、辅警10人)。
二、主要职责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查和受理各类申诉案件,审判各类再审案件,处理涉诉信访。
(三)依法审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依法办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和裁定执行事项及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办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事项。
(五)管理、使用本院的司法警察力量,保证机关和押解人犯的安全,维护正常的审判执行工作秩序。
(六)负责本院审判工作的管理监督、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七)负责本院干警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上级法院及县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八)负责本院的内部监督和法官惩戒工作。
(九)管理本院的有关经费及物资装备。
(十)负责本院司法技术鉴定、通讯、网络信息等技术管理工作。
(十一)全面领导基层人民法庭工作。
(十二)负责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使用、考核、奖惩等相关工作。
(十三)自觉接受上级法院对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十四)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
(十五)完成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