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无证驾驶拖拉机在田地里秸秆还田作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使一个未满三岁的儿童死亡,郏县法院以重大安全事故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邵某某无拖拉机驾驶证驾驶装有茎(秸)秆切碎还田机的中型拖拉机,在郏县薛店镇太朴寨村北地王某某家玉米地由北向南进行秸秆还田作业时,致王某某不满三岁的孙子王某当场死亡。经鉴定,王某系头颅崩裂,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积极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某无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在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邵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报案,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邵某某系自首的认定,法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