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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获拘役

  发布时间:2016-01-20 08:33:24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本应是每个开车人都应知晓的常识,可偏偏就有人不把它放在心上,仍然醉酒驾驶,最终害人害己。

    2015年8月,被告人刘某驾驶小型越野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郏县城关镇龙山大道农贸市场附近路段时,与同向驾驶人力三轮车的郝某相撞,而后又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吴某相撞,致使郝某、吴某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陈某、李某某、李某受伤。郏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刘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29mg/100ml。

    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刘某刑事责任的意见予以支持。考虑到刘某认罪态度尚好,且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决定对刘某从轻处罚。故,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醉酒驾车不仅危害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隐患,不要贪图一时的放纵,心存侥幸,一旦事故发生,悔之晚矣,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不贷。春节临近,为避免给自己和他人的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请拒绝酒后驾车。

责任编辑:郏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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