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辛某驾车致人死亡,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不仅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还获得了法院的从轻判决。近日,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三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
2015年7月1日3时50分许,被告人辛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凤翔大道某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某村村民邢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邢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辛某在现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122报警电话,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后被带到郏县交警大队接受询问,辛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郏县交警大队认定,辛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邢某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关于民事赔偿问题,双方已和解,被害人家属对辛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事故发生后,辛某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