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人民法院干警工作作风管理规定
为深入开展“纠正执法问题,促进公正执法”专题教育活动,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提高干警素质,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全院干警要重视理论学习,夯实理论功底,注重政治学习,提高政治修养,重视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二、提高自律意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五个严禁”和省高院的“十条禁令”。
三、对案件当事人应当热心、诚心、耐心,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所急,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自身的行为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四、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一律佩戴统一制作的胸卡上班。
五、所有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着正装。正装的范围为审判制服、司法警察制服、深色西裤和夹克、单色衬衣,女性工作人员着装应大方、庄重、得体。
六、工作人员参加会议等其他公务活动时,应当按照要求统一着制服。
七、着审判和司法警察制服时,衬衣、领带以及胸徽、警号等应当配备齐全并符合相关佩戴规定,制服不得与便装混穿。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执行任务时,制服的季节款式要保持一致。
八、女性工作人员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留怪异发型,留长发者不得散发;男性工作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剃光头。
除工作需要和患有眼疾外,不得带有色眼镜。
九、严禁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着T恤衫、圆领衫、超短裙、低胸外衣、短裤、背心等过于裸露或其他与工作性质明显不相适宜的服装,不得佩戴式样奇特或怪异的饰物,不得穿拖鞋或鞋跟过高的鞋类。
十、在工作场所或公共场合,要注意着装和举止文明。衣服要清洁,衣领、衣扣要齐整,不得披衣、敞胸露怀、挽袖、卷裤腿和外露衬衣下摆。
十一、除执行公务需要外,严禁着制服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及消费场所。
十二、不准涉足有损法官形象的其他场所,不准参加或支持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三、上班期间要认真工作,不准上网、玩游戏、打扑克、下棋、扎堆聊天等。
十四、审理案件一律在审判庭开庭(巡回案件除外),开庭审理时严禁不着制服、抽烟、接打手机、随意离席、随意走动。
十五、不准无故拖延立案、审判或执行,若发现超时办案,给予严肃处理。
十六、不准替当事人说情,严禁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律师或代理人。
十七、不准和当事人或上访人拉拉扯扯,干一些有损法院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十八、不准托当事人办私事,不准和当事人拉关系、交朋友。
十九、接待当事人时,不准说不合法、不规范、不文明的语言。
二十、不准在裁判前后向当事人明示或暗示裁判结果。
二十一、不准给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准故意透漏审判秘密或其他工作秘密。
二十二、认真办理上级交办的各类案件,严格按照办理期限结案。
二十三、认真办理各类信访案件,对上访人员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不准因自己的言行导致信访人再访。
二十四、坚持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每一位当事人和来访群众,做到以礼相待,真诚服务。
二十五、树立大局意识和整体观念,在工作中注重协调配合。
二十六、工作日不准饮酒。
二十七、不准请客送礼,拉帮结派,建立庸俗的人际关系等。
二十八、不准散布有损国家声誉或法院形象的言论,不准参加非法组织,不准违反规定参加任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十九、不准收受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钱物和有价证券,不准参加有当事人或律师买单的歌舞厅,桑拿、洗浴等娱乐活动和健身运动,不准接受任何不健康、不文明的服务活动。
三十、不准借用或占用当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不准利用当事人的便利条件为个人谋取其他私利。
三十一、不准借工作变动、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情况大摆宴席、接受钱物或动用公车讲排场摆阔气。
三十二、不准设立小金库,不准投资入股小煤矿和经商办企业。
三十三、认真执行考勤及请销假制度,不准无故迟到、早退,要严格遵守院里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十四、严格遵守值班制度,积极参加信访值班和导诉值班,不准无故拖延或漏岗。
三十五、严格遵守卫生制度,保持办公场所清洁卫生。
三十六、严格遵守警车管理制度,不准公车私用,不准乱停乱放。
以上规定由监察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若发现干警有违犯以上规定的,由监察部门责令整改并通报全院,拒不改正的,一律先停止工作,再按照《人民法院工作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理。
本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