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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罚金未判先缴的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5-06-17 16:38:55


    罚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财产刑,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进一步明确: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由上述规定可知,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开始缴纳。

    调研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罚金未判先缴的情形。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刑法关于罚金刑的规定较为笼统,罚金数额的伸缩性较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罚金刑的规范适用;二是有的被告人在判决确定后,抱着破罐子破摔的心理,认为反正已经判了刑,缴不缴罚金无所谓,于是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罚金的强制执行,法院为了避免罚金执行难,要求被告人预缴罚金;三是对于可能被判处罚金刑的案件,有的被告人认为先缴纳罚金可以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于是向法院提出先缴纳一部分金钱作为罚金。罚金未判先缴问题在实践中并不罕见,法院甚至会在判决书中予以说明,并以此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依据。上述做法虽然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罚金执行难,但明显违背了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悖于无罪推定原则,而且可能造成“钱能买刑”的不良影响,应当引起重视并予以纠正。

    为此,建议:一、规范罚金刑的适用。通过量刑规范化对适用罚金刑的情况进行细化,缩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同类型犯罪的罚金数额保持适度平衡,打消被告人“以钱赎刑”的心理。二、克服罚金执行难问题。完善罚金缴纳执行相关制度,赋予侦查机关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财产状况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财产状况随卷移送制度,便于法院掌握被告人财产线索,对有可能采取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方式逃避罚金执行的被告人的财产,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确保罚金刑的顺利执行。三、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提高对程序公正重要性的认识。罚金未判先缴问题的产生与法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有密切关系,因此应当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使其切实认识到程序合法是依法办案的重要内涵之一,从而注重程序公正。四、将罪犯是否积极缴纳罚金作为减刑、假释的参考因素,调动其缴纳罚金的积极性。罪犯积极缴纳罚金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对法院判决的认同以及真诚的悔罪态度,应当受到肯定,因此,服刑期间罪犯本人或其家属将罚金缴至监狱、看守所等羁押场所或者法院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沟通,作为减刑、假释的参考条件。

责任编辑:郏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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