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郏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查明,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郏县某洗浴中心担任大厅副经理期间,被害人酒后到该洗浴中心洗澡。凌晨2时许,石某某在二楼与该洗浴中心的女服务员吴某某(王某某的女朋友)相遇并交谈。王某某在监控中看到后恼羞成怒,赶到现场对石某某进行殴打,致使石某某头面部及上肢软组织损伤伴鼻骨及鼻中隔骨折,经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石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关于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已调解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赔偿给被害人石某某经济损失4万元,石某某对王某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因琐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能够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该案应琐事,被告王某某因为对女友的不信任,一时冲动将顾客打伤,既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又赔偿了被害人大笔损失,还得接受刑事处罚。该案告诫人们,遇事要冷静,冲动之举害人更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