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郏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邀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公司以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代表前来旁听,并于庭后举行座谈会,组织庭审观摩评析,提供法律咨询。
2014年8月31日18时许,原告李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郏县茨芭镇某路段时与对面超车的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车辆损坏,李某某起诉保险公司请求赔偿车辆维修费、施救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经过庭审查明案件事实,被告保险公司表示愿意理赔并要求享有对该次交通事故肇事方李某的追偿权。
在法庭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当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保险公司于6月20日前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7500元,并享有对交通事故肇事方李某的追偿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座谈会上,几位企业代表对法官在庭审过程中的司法形象、庭审驾驭能力、程序公正等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表示本次庭审观摩为推进企业依法规范经营、防范潜在法律风险上了生动的一课。接下来,他们就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以及诉讼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咨询,法官们给予了耐心细致的解答。最后,几位企业代表对郏县法院近年来通过送法进企业、巡回开庭等方式为企业提供的司法服务以及促进企业健康开展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