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郏县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张某西、赵某生、赵丽某、张某军、王会某、朱某某电信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诈骗罪判处主犯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一年零五个月有期徒刑或缓刑并处罚金。责令被告人退还全部赃款,已被追回的赃款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7部、电话卡21张、银行卡14张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从互联网学习诈骗手段后,骗得张某某、李某某的身份证,以“张某某”、“李某某”的名义在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并购买若干手机及手机卡,先后组织被告人张某西、赵某生、张某军,通过拨打电话冒充被害人亲属,虚构自己嫖娼被公安局抓获要缴罚款等事实,让被害人往指定账户上汇钱,从而进行诈骗活动。王某某又相继指使被告人赵丽某、朱某某以及其妻子被告人王会某与其一起到银行ATM机取款。并商定,王某某提供日常开支,诈骗成功后王某某留下50%的赃款作为提成,其余50%赃款分给打电话实施诈骗的赵某生、张某西或张某军。2013年3月至12月期间,以王某某为首的诈骗团伙,先后诈骗112起,涉案金额人民币553500元。另外,张某西单独伙同“晓某”(具体身份不详)诈骗13起,诈骗金额人民币44600元。 以上赃款,诸被告人按比例分获后,均已挥霍。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提起犯意、购置作案工具并纠集张某西、赵某生、赵丽某、张某军、王会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拨打电话冒充被害人亲属的方法,对平顶山周边地区不特定人群实施诈骗,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故意犯罪中,王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某西、赵某生、赵丽某、张某军、王会某、朱某某均起次要作用,均属从犯。七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西等从犯能够主动退回部分赃款,被告人朱某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结合本案的事实、诸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作用、犯罪数额、参与犯罪的时间、退赃情况,决定对王某某、张某西、赵某生、赵丽某、张某军从轻处罚,对王会某、朱某某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一审宣判后,七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现判决已生效。已追回的赃款,郏县法院将于近期集中向被害人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