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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法院一被执行人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获刑

  发布时间:2015-04-03 09:07:52


    2015年4月2日,被告人叶某某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郏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11月25日,被告人叶某某前夫张某某(张某甲之子、张某乙之父)被郏县公安局民警张某枪击死亡。2008年8月18日,郏县公安局赔偿张某甲、叶某某及张某乙48万元。后张某甲、叶某某就赔偿金分配问题发生纠纷,张某甲于2008年9月23日将叶某某起诉至郏县法院。一审宣判后,张某甲、叶某某对赔偿金进行了分配。后张某甲申请再审,郏县法院再审判决叶某某支付张某甲16175.3元。宣判后,叶某某提起上诉,2011年5月26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郏县法院的再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张某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叶某某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4年12月24日,叶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于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案发后,叶某某将16175.3元交到郏县公安局,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郏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叶某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案发后又能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叶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郏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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