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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试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

  发布时间:2010-07-13 16:53:29


7月13日,我院审委会会议室内正在进行例行案件讨论,与以往审委会会议全是审判委员会成员参加不同,这次会议多了二位特殊的“客人”——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宝民、民行科科长马晓应邀列席此次会议。

    会上,杨宝民二人参与了案件的讨论,并阐述了相关意见。会议最后,杨宝民说:“通过列席今天的会议,我们代表检察院阐述了对这两起案件的意见,供审委会参考,我们尊重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相信法院会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今年6月,我院在充分征求了县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后,制定了《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若干意见》,对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做法作了硬性规定。

   《意见》规定了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必须通知检察长列席的五类刑事案件,分别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根据检察建议再审的案件;合议庭提出无罪判决意见的案件;合议庭评议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或合议庭意见与公诉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可能判决无罪或改变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并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检察长列席的其它案件。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有权代表检察院对案件的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量刑建议发表意见,供审委会参考,有权对审委会的工作程序和其它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并视具体情形当场或事后提出监督意见。

    这是该项制度确定以来,我县法检两院首次依规定试行这一制度,会议基本实现了交流意见、监督司法、共同确保案件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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