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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支付劳动报酬 被判刑罚悔不当初

发布时间:2015-02-10 11:47:14


    日前,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依法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韩某某在承包郏县某小区1号楼项目工程期间,拖欠王某某、赵某某等45名工人工资23.6609万元。2014年2月18日郏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后被告仍采取逃避、藏匿等方法拒不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公诉机关指控韩某某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采用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在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不支付,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韩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筹措资金兑付所欠工人全部工资,征得了农民工的谅解,可从轻处罚。视其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依法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面对法院判决,韩某某后悔不已,本以为拖欠不要紧,没想到因此被判了刑,真是早知今日,何必当初!

责任编辑:樊俊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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