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正文: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其合法权益更应当得到及时保护。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安定,应当加大对拖欠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力度。郏县人民法院近日执结了一起农民工集体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有效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广泛好评。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郏县“御景国际”小区是新中豫公司投资开发的房地产。河阳公司承包了该建设工程,并雇佣刘某某等24人在“御景国际”2-4#楼施工,工程完工后,新中豫公司与河阳公司对所建工程没有验收,刘某某等24人施工的工程款没有支付完毕,2013年2月6日,在平顶山市信访办,河阳公司派张甲、新中豫公司派马丙、张乙与刘某某等24人经结算书写证明一份,证明御景国际小区2标段2-4#楼工程施工队工程款下欠 490617元。但该证明上无加盖新中豫公司和河阳公司单位印章。河阳公司于2013年2月7日给新中豫公司出具收据一张,其内容为“今收到新中豫置业有限公司交来郏县御景国际小区2标段工程款430000元整”。河阳公司在该收据上加盖该单位财务专用章,但该款由新中豫公司直接打入24名原告中的沙丁账户180000元、童某账户60000元,打入河阳公司张甲账户50000元,剩余款项没有支付。经查,新中豫公司没有将工程款支付完毕,刘某某等24人将约定中剩余5%即394983元一并诉讼。诉讼中河阳公司于2014年1月29日支付原告刘某某等24人工程款100000元。
另查明,新中豫公司与河阳公司对账目没有清算,对该工程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刘某某等24人无建筑资质。
【审判】
经审理,一审郏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某等24人劳动报酬款共计645600元,河阳公司已支付的100000元应从中扣除,即545600元;被告新中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河阳公司提出上诉,二审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执行过程及评析】
这是一起农民工集体维权案件,案件审结并不意味着维权的结束。刘某某等人为了全家老小的生计,在工地上辛勤劳作,赚取血汗钱养家糊口,如果不能及时拿到工钱,可能会影响家中妻儿老小的生活,激起他们对欠薪企业和老板的不满,在讨薪过程中情绪失控可能引发意外,从而影响到社会的安定。执行干警通过分析案情,找准了两个关键点:一是做好农民工刘某某等人的思想工作,平稳情绪,使其对法院产生信任,相信法院能够维护好他们的权益;二是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让被告认识到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找准案件关键点后,执行干警充分发挥自身能动作用,采取了给农民工“吃定心丸”的调解法,稳定农民工的情绪。考虑到农民工兄弟的困难和不易,主动免去了他们的执行费,并多次不辞辛苦奔波于洛阳、宜阳、郑州等地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过多方协调解决,最终在洛阳建行冻结了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6万元,促进了案件的顺利执结。
自省法院第六次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活动开展以来,郏县法院对此类案件高度重视,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以实实在在的行动维护好农民工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