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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矛盾纠纷顺利化解

发布时间:2014-11-14 09:42:13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阐明案件事实理由,当事人消除心中疑惑,在法官的调解下,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这是近日郏县法院审结的一起当事人不服行政答复案件。

    原告柴某某, 2013年12月经人社局批准退休。2014年1月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每月按时发放养老金。然而社保局却不按规定计算柴某某的缴费年限,在柴某某申诉要求其纠正违法行为时,其却出具与政策不相符的答复,不计发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故柴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社保局做出的答复违法,同时责令被告按规定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郏县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研究案情,发现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该行政答复是否具有可诉性,以及社保局做出答复所依据的相关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于是,承办法官查阅相关材料,并翻阅有关书籍,深入了解案中所涉及的“视同缴费年限”问题。经过分析案情,承办法官了解到社保局的答复行为是针对柴某某个人作出的,关系到其合法利益,并对柴某某个人产生法律效力,故该答复具有可诉性。同时,社保局在规定期间内,按时提交了答辩状。开庭审理时,社保局的局长出庭应诉,并对作出答复的依据进行了说明,与原告进行了沟通,原告消除了心中的疑惑。

    经过法院审理,承办法官发现社保局作出答复所依据的相关文件已经失效,不能再适用于该案。考虑到仅凭一纸判决或裁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于是承办法官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阐述其中的利害关系。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社保局撤回对柴某某的答复,并在2个月内重新作出答复,柴某某撤回对社保局的起诉。

    行政机关首长到庭应诉,现场直接倾听民声,了解民意,缓和与原告的对立情绪,促进官民之间良性沟通,增进行政机关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有利于案件的实质性解决,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

                                                                 文章来源:行政庭、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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