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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利义务告知

发布时间:2009-08-13 09:00:23


一、起诉应当按被告人数提出起诉状副本。

二、原告在法院立案后七日内应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

三、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答辩.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对管辖裁定不服的, 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四、当事人一方认为另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五、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有对合议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

3.经审判长许可有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4.有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5.有对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承认、反驳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6.有自行和解、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7.经审判人员允许,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及法律文书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必须遵守诉讼程序,依法进行诉讼活动,如实向法庭提供情况;

2.原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3.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末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4. 自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

文章出处: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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