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郏县人民法院行政庭的办案法官充分利用调解手段,成功调解了一起原告不服被告郏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案件,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黄某某、杨某某系夫妻,二人家住郏县白庙乡土地庙村,被告为郏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该五人均为原告的子女。
经查明:二原告本系郏县王集乡四里营村人,早年被郏县土地庙农场招工,就工作、生活在农场。二原告退休后在农场无住房,只有回老家居住,位于四里营小学东边的老宅原本就是二原告的老业宅基。由于上述及其他原因,二原告长子黄某甲于1991年在二原告宅基地上花去八千元左右盖起四间平房。之后二原告在此居住,黄某甲多次于二原告生气,后于1995年12月25日,全家共同就该处房产及二原告的赡养问题签订了“赡养父母协议书”,其中关于黄某甲在二原告宅基上所建的四间平房作价1.8万元,由原告四个儿子共同承担,其中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把房款已支付给黄某甲,房宅归二原告所有。协议签订后已经执行,有出具收到条为证,黄某甲完全丧失对该处宅基地及房产使用权和所有权。2013年7月初,二原告听说被告郏县人民政府为黄某甲就此宅颁发土地使用证,后经查证属实,颁证时间是1999年12月。二原告认为,被告为第三人黄某甲颁发土地使用证侵犯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为黄某甲颁发的土地使用证。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5日、12月3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双方情绪激动,都坚持己见,不肯让步。承办法官考虑到该纠纷涉及到父母子女间的亲情和家庭和睦、以及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公信力问题,须及时、妥善处理好此案,如果处理不好,定会引发当事人上访事件。为此,行政庭庭长张庭长亲自承办该案,多次下乡进村,向村委会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积极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在此基础上,利用庭前、庭中、庭后的机会,采用面对面、电话等当多种方式,并邀请当地村干部共同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法官释法明理,耐心悉心的调解和村干部们的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的行政诉讼。至此,本案运用行政调解机制圆满地化解了纠纷,消除了父母子女间的隔阂,促进了家庭和睦,维护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