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郏县法院法官放弃周末休息时间,耐心调解案件,顺利化解一起机动车责任纠纷。
2013年8月13日,被告李某某驾驶“隆鑫”牌正三轮摩托车在郏县南三环路汝燊钢建材交易市场路段与原告黄某某驾驶的“钱江”二轮摩托车相撞,根据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黄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造成黄某某右侧胫腓骨开放性骨折、左肾挫裂伤、脾挫伤,先后在郏县人民医院、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五万余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黄某某将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某支付自己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七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驾驶的摩托车均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原告黄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某认为自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当按照事故责任大小进行赔偿,且原告请求的支付数额超出了自己应当赔偿的范围,故坚决不同意进行赔偿,案件陷入了僵局。承办法官考虑到具体情况,从双方争议的焦点入手,围绕责任的大小问题,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但都无济于事。为了让原告早日拿到自己的医疗费等费用,法官决定利用双休息的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两天的努力,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被告李某某愿意按照事故认定书上认定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李某某于规定日期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黄某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四万元整,使纠纷得以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