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公民个人财富的积累,民间资本流通活跃,产生了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所谓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由于民间借贷形式的多样化、运行不规范、缺乏监管等因素,导致大量纠纷的产生。对此,笔者通过分析法院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频发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民间借贷纠纷大量产生的原因
在现今大量债权债务关系中,为何民间借贷纠纷如此众多?是什么原因导致大量纠纷产生?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缺乏诚信,恶意借款。由于当前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诚信危机,民间借贷往往是借钱的时候容易,还钱的时候困难,甚至名为借贷实为诈骗,使得出借人血本无归,这是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存在的根本原因。一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不从自己的实际偿还能力出发,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或根本没有按照双方在借款时的约定使用借款,这些人在借款后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不见踪影,使出借人不能追偿,这些都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混乱不堪,从而引发诉讼。
(二)借款合同或借据不规范。根据《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为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的情形较多。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都很难举出有说服力的证据。
(三)公民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不强。公民基本法律常识欠缺,缺乏应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如在借款的约定上,表现出很大的随意性,或者没有利息的约定,或者没有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约定,缺少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出借人往往忽视对借款人信用、资金用途和偿还能力的考察。由于缺乏明确的约定或担保措施,以致出现纠纷时,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四)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调整民间借贷行为的法规,司法实践中只能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审理,且部分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对如何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集资等规定不详,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二、对策和建议
针对以上凸显出来的几个问题可以看到,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要慎之又慎,这不仅关系着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也影响到司法的公信力问题,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其作用也不可小觑。对于此类纠纷,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和建议:
(一)正确应对各种民间借贷纠纷。要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既要保护正当的民间借贷,又要抑制其中的非法行为。对于正当的民间借贷,金融机构要在调研基础上及时推出应对措施,司法机关要依法予以保护和规范。
(二)积极规范民间借贷机制。金融主管部门应定期采集民间融资的有关数据,对其资金规模、流向、利率等情况进行监测和调研,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工商、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和运行的监管,规范经济金融秩序。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防范非法融资的良性机制。
(三)切实提高群众防范意识。要在人民群众中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尤其是对于“高利贷”借款更要警惕。教育群众在贷款时考察借款人或中介公司的信用程度,尽可能要求提供担保。各机关单位要加强对内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规范公职人员的借贷行为,切实减少公职人员陷入非法借贷纠纷。在党委政府主导下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金融、工商、税务、统计等机构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各行业协会和各类中介机构积极参与,探索对失信者的立档惩处机制,通过法律制裁与社会舆论双管齐下,提高公民诚实信用观念。
(四)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贷合同效力的审查。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针对案件中涉及高利贷的界定等当前审判工作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特别要加强对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性的审查。在借条存在疑点的情况下,加强对借款事实的审查,强化对证据的综合分析,必要时应当深入基层和群众中调查,力求查明案件真相,不能仅凭出借人提供的借条简单下判,防止出借人通过法院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五)办案法官要巧用调解技巧。民间借贷纠纷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比较复杂,但是可调解的空间很大,巧妙运用调解技巧,不仅可以缓和双方当事人激动的情绪,在无形中化干戈为玉帛,还可以节省庭审时间,提高庭审效率。因此,审理此类案件的法官应熟悉调解工作,坚持调解优先与适时判决相兼顾的原则,注意与当事人说话的用语、语气、举止,对于成功的调解经验要在法官中大力普及,表彰调解能手。对于确实不能调解解决的,要在做好法律释明和服判息诉的基础上,及时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