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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完善司法确认制度

  发布时间:2013-09-22 17:07:07


    司法确认是诉讼程序与非诉讼调解程序对接的关键环节。通过司法确认程序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赋予司法确认书以执行力,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一条解决纠纷的新途径,同时可以调动民间调解组织的积极性、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郏县法院经调研发现,司法确认制度在实践中尚未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首先,司法确认适用范围过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可以进行司法确认。但实践中,法院收到的一般都是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几乎没有确认其他调解协议的申请。其次,与司法确认规定相关的法律知识普及率低。很多当事人都不了解司法确认规定,甚至有些调解组织的工作人员对司法确认制度也不甚明了。再次,法官大多对调解协议进行全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时应提交的证明材料,但没有明确审查人民调解协议的哪些内容。为防止出现错案或审查失误诱发信访,法官倾向于对调解协议涉及的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全面审查,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诉累。

    为此,郏县法院建议:1、《人民调解法》仅规定人民调解的司法确认,而其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尚无法可依,建议出台新规定或司法解释,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制定可操作的具体办法,从而扩大司法确认的适用范围。2、增加司法确认告知程序,要求调解员调解成功后,明确告知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相关规定并记入调解笔录,或者在调解协议之后载明司法确认的相关规定。3、确立全面审查与部分审查相结合的制度,纠纷的解决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宽容程度、法律认知水平及对调解人员的信赖程度,甚至还涉及到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宜按照判决的要求对调解协议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而应当主要审查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避免介入对事实进行细枝末节的审查,必要时还应适当放松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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