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2013年4月25日通过,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的出台将是中国旅游发展的里程碑,是众望所归,是所有旅游从业人翘首以待的,也是中国经济发展转型的大势所趋。其中,最大的一个聚焦点就是以人为本,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对打击“零负团费”、取消“自费项目”、禁止“制定购物点”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全力保障“人在旅途”的安心和顺心。
取消自费项目,禁止指定购物点。《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这就是说,旅游法并非一概地、完全地和绝对地禁止在旅游活动中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而是指不得由旅行社单方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任意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如果经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是旅游者主动要求,并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旅行社仍然可以在旅游行程中安排一定的购物活动和自费项目。所以说旅游法重点规范的其实是旅行社通过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具体购物场所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项目而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并非禁止旅游者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
零负团费取消,游客不再被宰。《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消费,无疑给一些热衷于搞低价恶性竞争的旅行社当头棒喝。从目前《旅游法》的相关规定来看,这对净化旅游市场、消除“零负团费”等恶性竞争、促进旅行社业批零分工体系尽快成熟、切实保护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无疑都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景区门票再也不会说涨就涨。《旅游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提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要求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同时,旅游法也规定了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经营最大承载量的义务和责任,明确了景区在门票联票、单项门票销售方面的具体规定,规定了景区和政府在景区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对旅游者采用疏导、分流措施的法定义务。
遇不可抗力事件,损失双方买单。旅游当地出现动乱,需要紧急撤离到其他地方;飞机因天气原因延误取消……以往遇到这些情况,由于《旅游合同》中没有具体列出应该如何分担责任,常常造成旅游者与旅行社产生纠纷。而此次《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乱刻“到此一游”,小心拘留十天。在旅游活动中,时常有旅游者不顾及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无视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而引发摩擦和矛盾,甚至有个别旅游者在名胜古迹、文物上刻画、涂污。为此,新《旅游法》规定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对于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可处警告或 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从立法的目的上看,这是一部规范旅游市场的规范性法律,对于旅游市场的各种乱象必须有所涉及,而最终的落脚点无疑是作为旅游者的消费者自身的权益。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希望获得的无非就是在旅游过程中的质量和品质,而通往高质量和高品质的路上必须有旅游法的护航,唯有如此,才能杜绝各种违规现象,整治旅游市场的不规范状况,在规范旅游行业的过程中为我国旅游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插上腾飞的翅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