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上午,郏县人民法院东城法庭收到一面锦旗,这是当事人李某为感谢承办法官妥善办结一起披着投资外衣的民间借贷纠纷专程送来的。鲜红的锦旗承载着当事人的真挚谢意,更是群众对法庭公正司法的高度认可。
李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刘某是某新能源公司的股东之一。李某曾向该新能源公司转账200万元,公司向其出具多份“股息证”,明确固定分红标准,并约定李某无需承担企业经营风险。从书面形式上看,该款项标注为股金,但后续因款项兑付产生争议,双方矛盾不断加剧,李某遂诉至法院。
面对资金往来庞杂的案情,承办法官没有被“股金”的外在名目所迷惑,而是先行甄别款项的真实性质,全面梳理卷宗材料,对银行流水、股息证、验资报告等证据逐项核对,穿透表象,查清交易实质。李某始终未办理股东工商登记,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与决策,不享有股东权利,亦未承担股东义务。法院据此认定,案涉资金名义上为股金,实质上属于民间借贷,该新能源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还款责任。
与此同时,承办法官在核查公司资金流向时发现另一关键事实,即该公司完成验资后,注册资本被转出,而该转出行为由股东刘某一人操作,转出资金最终由刘某实际占有,该公司其余两名股东并未取得该笔资金。至此,抽逃出资的事实与实施主体均已清晰锁定,案件的争议焦点也从借贷关系认定,拓展到了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认定问题。
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秉持“万象兴”法庭品牌所倡导的“兴企护民”办案理念,严格区分公司偿债责任与股东个人补充责任,依据资金流向、操作主体、资金归属逐一梳理各方法律关系,准确划定各方责任边界。最终东城法庭依法作出判决:该新能源公司向李某借款事实清楚,应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对应利息;由实际实施抽逃出资行为的刘某,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余两名股东因未占有抽逃资金,无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这份公正判决,厘清了复杂商事纠纷中的权责边界,既依法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又严守过错与责任相匹配的司法原则,保障了无过错股东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