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辙有言:“去民之患,如除腹心之疾”,苏轼亦倡“每因法以便民,民赖以安”,苏氏兄弟体恤民生、重在调处化解的治理理念,至今仍有借鉴意义。8月20日上午,薛店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既保障了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降低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冯某在张某承包经营的制砖厂上班,该制砖厂产权归属某建材公司所有,张某与该公司签订有承包协议。冯某在操作升降机时因钢盖突然坠落致其拇指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手拇指末节毁损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冯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某建材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2余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胡小霞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厘清两大争议焦点,一是二被告之间的责任划分与承担方式,二是原告各项损失的赔偿标准与最终金额。冯某认为自身系正常作业,事故属于意外坠物伤人,自身无过错,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某建材公司及张某辩称,事故系冯某操作不当所致,不愿承担高额赔偿,双方矛盾尖锐。考虑到原告因伤致残,劳动能力受损,若案件走完整的诉讼程序会拉长维权周期、增加经济成本,且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于是她决定以调解为核心突破口,力争一次性化解纠纷。
调解期间,胡小霞坚持法理情相融、护民护企并重,采取“背靠背疏导、面对面释法”的方式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向冯某释明劳务作业安全义务、自身过错对应的法律责任,引导其理性看待损失、合理降低赔偿预期;另一方面,向某建材公司及张某宣讲劳务用工安全责任、侵权赔偿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义务,督促其履行相应赔偿责任。经过多轮协商,双方分歧逐步缩小,最终就赔偿金额、支付期限、后续权利义务等事项达成共识,自愿签署调解协议,纠纷一次性彻底化解。
同时,针对该案暴露出的企业安全生产、承包用工管理隐患,法庭向某建材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督促企业完善设备安全防护、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操作培训、健全内部用工管理机制,从源头防范此类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该案的成功调解,是薛店法庭坚持司法为民、高效化解民生纠纷的生动实践。下一步,薛店法庭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妥善处理涉务工人员权益纠纷案件,坚持调判结合,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以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优化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地方经济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