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升购买率,有的保险公司开始在广告宣传上下功夫,往往通过天花乱坠的宣传内容,“诱导”消费者扫码直接签约、购买保险。然而,宣传内容和合同内容并不完全一致,投保人要求理赔时,保险公司便拿出数十页的保险合同,以“宣传内容并无法律约束力”为由拒赔。
这种情况下,投保人还能依据保险宣传的内容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吗?
【案情简介】
某保险公司宣传单载明:该“短期灵活就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自投保起12小时。保险金额最高20万元,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80%。理赔时,无需提供安监证明、无需工伤认定书、无需高空作业证、无需核实是否佩戴安全绳、无需特种作业证、理赔时无需划分责任、不分是在单位还是上下班途中、不追究投保时和出险时职业类别是否一样。
工人小李在某日工作前,通过扫描宣传单上的二维码,线上购买该保险。当天,小李在作业时不慎受伤,共支出医疗费近8万元。事发时,安全措施并未完全到位。
保险公司拒绝小李的理赔,表示:保险宣传单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其目的在于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优越性,并以此促使顾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没有法律约束力。投保人扫描二维码后,仍需与保险公司签订正式保险合同。该保险的正式合同里,表明了从事相应作业时必须做足安全措施,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小李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支出的医疗费近8万元。伤残赔偿金等其他损失待鉴定后另行主张。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保险宣传单就承保范围、保险期间、投保方式、保险金额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且扫描附后的二维码即可完成投保,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约的特征,其性质应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其内容应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
基于对投保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及法律对合同条款存在不同理解时的处理规则,在保险宣传单与保险合同记载内容不一致时,合同内容应按照有利于投保人原则,以保险宣传页记载内容为准。该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宣传单记载内容,向小李支付保险金6万余元(医疗费的80%)。
【法官说法】
保险广告的内容能否作为理赔依据,关键在于保险广告的性质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对于内容包括承保范围、保险期间、投保方式、保险金额等构成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表明经投保人同意即可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广告,其性质应认定为要约,其内容应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公司不能主张“广告仅供参考”。
反之,对于仅作一般性、概括性宣传,不包括构成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未表明经投保人同意即可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广告,其性质应认定为要约邀请,对保险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投保人在投保时仍应擦亮眼睛,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有疑问的部分,及时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说明。
对于性质为要约的保险广告,其内容与保险合同内容不一致时,若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就保险广告内容与保险合同不一致这一事实向投保人进行充分提示说明,则应按照保护投保人信赖利益原则及有利于投保人原则进行处理。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