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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子女起诉父母搬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4-12-16 10:07:01


【案件情况】

    刘某与妻子将购置的房产过户给儿子小刘,两年后刘某与妻子离婚,离婚后刘某一直与小刘居住生活。期间刘某因与他人存在经济纠纷,名下银行卡与房产被法院冻结查封。今年6月,刘某与小刘发生肢体冲突,小刘诉至法院,以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要求刘某搬离。

【法院判决】

    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并非一般物权纠纷,实际上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家事纠纷,具有人身依附性和家庭伦理性特征。

基于现代民法权利不得滥用之共识,兼顾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善良风俗,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小刘意图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排除其父刘某居住妨害,违背情理与法理精神,尤其是其父目前银行卡被冻结,无其他住处的情况下,势必导致被告丧失唯一的固定居所,该行为有悖于公理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离,故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郏县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子女要求父母搬离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应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本案从房屋权属来看,涉案房屋是父母赠与,已经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因此原告具有完全所有权,其请求父亲搬离的物权基础存在。但考虑到父亲的居住及收入生活情况方面,由于父亲刘某涉经济纠纷,导致名下银行卡与房产皆被冻结,已无其他住处。原告起诉父亲搬离,作为子女无法保障父亲生活居住条件,也没有给出解决父亲后续赡养问题的合理方案。综上,郏县法院对原告诉讼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的判决既在法律的尺度内,又将家庭成员之间互相扶持的优良家风理念融入其中,充分体现了“能动司法”理念,具有“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肖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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