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郏县法院受理一起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告人齐某某、李某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均系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店信用社工作人员。
法院经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系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店信用社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他人贿赂45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22.7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刘某某系郏县薛店信用社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要疼贿赂4.08万,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5.5万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齐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郏县薛店信用社工作人员贿赂19.08万元,熟人巨大。被告人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郏县薛店信用社工作人员贿赂2万,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案情复杂,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择日将依法进行公开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