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法官,大中午的恁也不休息,真是辛苦了。快来看看我种的菜......”,一看到薛店法庭庭长胡小霞及法庭工作人员进入蔬菜大棚基地,基地负责人王某就迎了上来,热情引导她们查看棚内蔬菜的种植情况。
2024年1月,薛店镇某村村委会将平顶山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项目收益款和违约金。
收到诉状后,胡小霞仔细查看村委会的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了解到村委会、公司和第三人签订《特色产业项目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村委会将上级项目资金投给公司用于建设蔬菜大棚,公司需每年向村委会支付收益款并落实服务于该镇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直接联农带农绩效。但公司拖欠2023年1-12月的项目收益款未支付,导致群众利益受损,镇、村考虑收回该公司租赁的蔬菜大棚。
群众利益无小事,特别是涉及到建档立卡户,分包贫困户多年的胡小霞更加慎重,她立即联系该公司法人王某,王某称愿意支付收益款,但公司在2023年损失惨重,目前没有能力支付款项。随后,胡小霞得知王某在某果蔬批发市场拥有固定摊位和批发渠道,在种植产品收获的高峰期能够带动附近村民200多人就业。胡小霞分析认为,王某的摊位和渠道优势,能使王某快速回笼资金,加之日常的就业带动能力,能切实增加该村群众的收益,让王某支付收益款,继续租赁大棚是目前最好的选择,这更加坚定了她做诉前调解工作的决心和信心。胡小霞主动上门走访,不断地向王某释法明理,分析利害关系,最终打动了王某。王某表示,其种植的几个大棚的蒜苗即将上市,蒜苗售出后立即支付收益款。这便有了文章开头,胡小霞带领工作人员实地查看王某蔬菜的一幕。
解决矛盾是根,为民服务是本。作为河南省首批命名的“枫桥式法庭”,薛店法庭始终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探索诉前调解纠纷化解机制,实质性化解矛盾、解决问题,为乡村振兴和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