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文书字号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21)豫0425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21)豫0425破2号决定书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21)豫0425破2-1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破产重整
3.当事人:
申请人:河南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河南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某某”)于2012年6月29日在平顶山市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000元。自2019年3月起,河南某某受国家环保大检查以及疫情等多方面影响,企业开工率不足,逐步停工停产,客户大量流失,供应链以及资金链断裂,同时银行贷款到期无力按时偿还,企业生存难以维继,造成一系列社会维稳等问题。鉴于以上种种问题,出于对郏县整个社会就业稳定以及营商环境的综合考虑,郏县人民法院主动联系政府有关单位组织召开河南某某预重整联席会议,于2021年10月份启动河南某某预重整程序,尝试通过预重整期间债权债务梳理以及市场调查多方面结合,实质审查河南某某是否具有重整价值,是否能够通过破产重整挽救企业生存发展。2021年12月9日,河南某某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正式向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郏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裁定受理。
【案件焦点】
本案采用预重整期间的实质审查以及债务人企业申请破产时形式审查条件相结合,在制订重整计划草案时通过法院指导采用府院联动形式充分与债权人沟通,以清偿率100%的制订思路下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挽救了企业生存的同时,债权人利益得到了最大程度保障。
【法院裁判要旨】
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南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均达到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该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合法,具有可行性。河南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一、批准河南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河南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法官后语】
1.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思路
破产重整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防企业破产的抢救性措施,重整是解决“僵尸企业”的重要法律措施之一。重整是指不对破产企业立即进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维稳是重整案件审理的保证,维护社会稳定是法院工作的大局,配合政府做好企业破产的维稳工作是破产重整案件得以顺利开展的保证。加强与各有关单位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在案件审理中加强司法释明,充分化解职工债权人和中小债权人等引发的社会矛盾,防止出现大规模群体性案件,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平衡利益冲突是重整案件的核心,企业的主要利害关系人包括债权人、供货商、股东及关键员工和重要团队。重整也是企业进行体质体检及改善的机会。平衡利益冲突特别要关注关键员工与重要团队的留任。在案件审理中,坚持在法律许可的框架范围内创造条件解决实际问题,同时注重创新,切实解决重整企业债权人债务的清偿,不拘泥于固定的模式和经验,坚持一企一册,引导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等。通过正确的引导,督促管理人以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披露重整案件中的重要信息、数据,充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知情权。在表决前组织债权银行座谈,让各银行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促进债权人、债务人的相互谅解,充分解释重整计划通过的利与弊,同时对普通债权人中的大额债权人展开双边、多边对话谈判,使其充分理解重整计划给予普通债权人的保护,妥善保护了利益悠关方的合法权益。
依法定程序进行是重整成功的保障,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必须依法进行。充分发挥法院的破产审判职能以及重视实质审查的重要性。
2.中小企业破产预重整
预重整,是指在债务企业进入法定重整程序之前,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就债权债务等事项进行协商讨论并达成重整计划草案,以此来挽救债务危机企业的一种制度。
以本案为例,中小企业破产预重整,特别是工业企业预重整在平顶山地区是首例。河南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作为郏县铁锅协会会长单位,其形式上存在破产原因是一方面,还需预重整期间的整体实质资产债务审查。本案中采用预重整方式,通过沟通协调机制的综合运用,发挥破产审判功能,在预重整正式立案前阶段,积极化解矛盾,保障地方就业稳定,大大提高后续重整的效率和成功率,充分发挥了预重整的成本优势和效率优势,实现了多方利益的共赢。
3.强化府院联动
破产程序中“府院联动”机制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中,政府主导维稳风险管控与破产企业涉及的有关行政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推进的破产案件一体化处理模式,是目前在破产审判工作中解决企业破产衍生社会问题的一种机制。
府院联动机制是审理破产案件新方向,在司法主导的基础上与政府进行有效沟通,在解决企业以及债权人问题上具有较突出成效。
府院联动式预重整机制。将预重整制度、府院联动机制、司法重整制度三者有效结合,弥补单一制度的短板,形成行政权、司法权明确分工又相互协作的有效企业破产重整审理模式。首先,发挥政府协调和保障职能,解决金融债权谈判困难的问题。实践中,地方银行囿于审批权限等因素,不愿与企业先行谈判偿债计划,由政府在预重整阶段充当协调者的角色达成初步方案,后通过司法重整确认赋予其法律强制力,消除金融债权人权责分担的顾虑。其次,缩短破产审判周期,在司法程序中确认预重整的谈判成果,缩短重整程序时间,有效地将破产负面影响消解至最低程度。
4.清偿率
人民法院发挥重整程序的拯救作用,企业整体生产力以及市场占有率等多方面综合考察制定方案,提高债权清偿率。各类债权在企业破产重整执行期间以企业融资完整利润产能100%清偿。
通过预重整期间的市场调查以及河南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能力及利润的有效分析,并与债权人特别是金融债权人的充分沟通,认为其有充分挽救原因以及再生能力,通过破产程序对企业外部不利因素的阻断,利用企业自有价值以及市场价值,给予其充分再生时间即可重获新生并达到100%最大清偿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