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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权利的保护问题

李某双诉王某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案

发布时间:2023-06-20 10:12:35


【基本案情】

李某双与王某膨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8月25日举办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同居生活期间,于2012年3月8日生育长子王某仁,2013年12月18日生育次子王某凯。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分居生活期间,王某仁、王某凯跟随王某膨父母共同生活。分居后,双方因子女抚养以及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王某膨主张自身经济条件不好,且父母年迈,无力抚养两个儿子,要求两个儿子均由李某双抚养。李某双就子女抚养问题将王某膨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1.非婚生子女权利的认定;2.非婚生子女抚养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双与王某膨依照习俗办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生育长子王某仁、次子王某凯。后双方发生矛盾不再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故双方对两个儿子有抚养的义务。关于王某仁、王某凯的抚养问题,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和抚养能力及对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长子王某仁由王某膨抚养,次子王某凯由李某双抚养较为适宜。因双方均抚养子女,且两个儿子年龄相差较小,故抚养费由抚养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判决李某双与王某膨同居期间所生长子王某仁由王某膨抚养,次子王某凯由李某双抚养,抚养费由抚养人负担。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主要区别为:1.事实婚姻在审判实践中的认可,是受到特定时间、特定条件等方面限制的。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享有配偶的身份,互负忠实的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再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而同居关系的构成相对限制较少,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不具有配偶的身份,任何一方均可结束同居关系而另行结婚。2.事实婚姻与合法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同等受法律保护,事实婚姻关系双方享有合法登记婚姻双方同等的权利义务,在离婚时,可以依照配偶的身份而享有分割共有财产的权利。而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的财产只能按照一般共有关系进行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不得请求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3.一方死亡时,事实婚姻关系中生存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法律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对方的遗产,而同居关系中生存一方,仅在依靠被继承人扶养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或者是对另一方扶养较多的情况下,可依照法律规定,适当分得另一方的遗产。4.事实婚姻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即使不去补办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对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也必须予以认可,依然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来审理。而如果属于同居关系的,当事人要想使自己的生活状态受到法律保护,必须补办结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是并没有禁止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我国现行法律对双方均无配偶者的同居关系和单方或双方有配偶者的同居关系法律态度截然不同,对前者并不强制干预,而对后者则采取强制解除主义。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男女之间的同居已经形成比较普遍的两性结合方式,既包括青年男女之间的未婚同居,也包括丧偶老年人之间的同居,已经成为社会基本接受的两性结合状态。如果法律上对同居制度予以认可的话,将会对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形成较大的冲击,但未婚同居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比如财产分割、抚养权等问题,所以从目前情况看,法律上明确规定同居这个问题的时机还不成熟。问题在于,法律应当对同居者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所生子女、财产纠纷等如何处理作出规范,使这些纠纷出现时,能够有法律规则进行调整。

司法实践中,无法通过现行法律规定对同居者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但是对于同居期间的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保障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的法律权利与婚生子女权利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同居双方对子女均负有抚养义务,虽然男女双方之间没有身份权,但是非婚生子女对父和母均享亲权,与父和母的亲属也都产生身份权,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且此身份关系不因同居关系解除而消灭。本案中,李某双与王某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二子,双方现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对孩子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李某双与王某膨双方均对两个儿子有抚养的义务,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和抚养能力及对子女的健康成长,长子王某仁由王某膨抚养,次子王某凯由李某双抚养较为适宜。且因双方均抚养子女,且两个儿子年龄相差较小,故抚养费由抚养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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