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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诉杨某、郏县某学校、鼎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纠纷案

义齿安装费性质认定及赔偿比例划分

发布时间:2022-11-20 09:54:02


关键词: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义齿安装费性质认定;赔偿比例划分

裁判要旨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22)豫0425民初2433号(2022年9月6日)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诉称,2021年10月27日下午6时许,郭某在吃过晚饭后去厕所途中,杨某拉扯郭某的衣服、帽子,将郭某拉倒,导致郭某两颗门牙摔断,郭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后郭某多次主张赔偿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杨某辩称,郭某所述不完全属实,杨某与郭某在教室嬉闹,郭某掐杨某的脖子,后杨某出去拉了郭某,郭某受伤后,杨某的外婆与母亲一起将郭某送医院治疗,杨某现愿意赔偿。

被告郏县某学校辩称,郭某所诉属实,学校愿意赔偿,但学校为学生投有校园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鼎和财险平顶山支公司辩称,鼎和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同意在事故无责任免除的情况下,对于郭某的合理合法损失,在保险条款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鼎和财险平顶山支公司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郭某、杨某系郏县某学校学生。2021年10月27日下午18时许,杨某在教室外走廊行走时拉扯郭某,致使郭某摔倒受伤。2021年10月28日,郭某在郏县中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为11.21冠折,花去医疗费260.46元。2022年1月29日,郭某在郏县中医院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1200元、检查费60元。2022年2月26日,郭某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治疗,花去医疗费356.3元。郭某治疗期间,杨某的法定代理人赵亚某垫付260.46元。

2022年4月20日,郭某向法院申请残疾辅助器具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德林义肢矫形康复器材(武汉)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22年6月6日作出辅助器具评估意见书。

2022年4月29日,郭某向法院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定。法院委托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2年5月9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郭某的损伤程度达不到伤残评定标准;2.被鉴定人郭某的护理期评为7日,营养期评为30日。

郏县某学校在鼎和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投有校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21年10月13日0时起至2022年10月12日24时止。投保学生人数652人(含郭某),每名学生赔偿限额为300000元(包含20000元医疗费)。

另查明,2021年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50254元/年。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6日作出(2022)豫0425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郭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共计47016.49元;二、杨某及其监护人赵亚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郭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共计5224.05元,扣除杨某监护赵亚某已垫付的260.46元,即4963.59元;三、驳回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杨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郭某在郏县某学校受伤,杨某、郏县某学校、鼎和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郭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郏县某学校因杨某拉扯摔伤致使牙齿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杨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可能出现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判断认知能力,因其拉扯行为导致郭某摔倒导致牙齿受伤,对郭某的损失,杨某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郭某、杨某系郏县某学校学生,因郏县某学校疏于管理,未对学生尽到安全教育职责,致使郭某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因杨某拉扯而摔倒牙齿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郭某受伤,郏县某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郭某受伤时未年满8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受伤过程中自身并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事故发生时,杨某刚满8周岁,虽对其自身行为有一定认知,但其责任比例应小于郏县某学校责任比例,故对于郭某的损失,法院酌定杨某的法定代理人赵亚某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郏县某学校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因郏县某学校在鼎和财险平顶山支公司投有校方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郏县某学校所承担部分应由鼎和财险平顶山支公司在校方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注释

本案争议点主要有二:1.义齿安装费属于医疗费还是残疾辅助器具费?2.鉴定机构做出的义齿装配费是否应全部予以参考支持?

[分析一]

根据鼎和财险公司校方责任险保险单约定,每名学生限额为300000元,其中包含20000元医疗费。如义齿安装费属于医疗费用,则该项费用已超过保险理赔限额,超出部分应由学校和另一侵权人赵某承担责任;如义齿安装费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则该项费用应在保险公司理赔限额内,由鼎和财险公司予以赔。

对义齿安装费属于医疗费还是残疾辅助器具费,目前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义齿安装费属于医疗费用,理由是义齿的安装(俗称镶牙)一般都是在医院口腔科或牙科诊所进行,是医疗行为,相应支出的费用应医疗费。况且本案原告所受伤害未能达到伤残等级,残疾辅助器具的前提是受害人应构成残疾,故原告的义齿费只能属于医疗费,不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

  另一种观点认为义齿安装费尤其是后续义齿安装费可以划入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范畴内,理由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使牙齿受损,安装的义齿是为了弥补其所遭受创伤肢体器官的功能,符合残废辅助器具的特征,其次是否需要配制辅助器具不以是否达到伤残等级为前提,而应从而实现辅助其生活自理的实际需要出发,如未构成伤残但在康复期间行动不便的人员所购买的拐杖、轮椅等,产生的费用理应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这样处理可以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使其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

  笔者认为,义齿安装费应属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且被侵权人伤情是否达到残疾等级并不是义齿安装费是否能列入校园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项目的主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有人认为,构成伤残等级是义齿安装费赔偿的前提,笔者认为这是对法律条文的误解,商务印书馆出版的《现代汉语典》对“残”和“残疾”作出了权威的解释,“残”的意思是“不完整”,“残疾”的意思是“肢体、器官或其功能方面的缺陷”。由此可见,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前提并不一定需要伤残达到等级。

  牙齿缺失明显属于“不完整”或“缺陷”,义齿的安装一般都是在正规的医疗机构内由专业牙科医生完成,必须具备相应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执业医师资格证》等,这样的行为是完全意义上的诊疗行为,收取的费用不仅包括医用材料费用,还包括诊疗费用;开具的发票均是正式的医疗费发票。虽然假肢(典型的残疾辅助器具)则不是由医院或医生生产制作的,开具的普通销售发票。但恒牙由外力导致的缺损是不可再生的,虽与截肢等造成的肢体伤害程度不同,可能按人体损伤评定标准不够成伤残等级评定,但性质一样,都属于人体器官的损伤,按严格意义来说,义齿安装费用应属残疾辅助器具费。故对于义齿安装产生的费用亦应按照残疾辅助器具费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

    综上,笔者认为,应将义齿安装费列入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范围内。

    [分析二]

鉴定机构做出的义齿装配费是否应全部予以参考支持?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1.全部按照鉴定机构鉴定意见对义齿装配费进行支持。理由是鉴定机构具有专业资质,其做出的鉴定意见是综合我国现行人均预期寿命、国产普及型儿童义齿及成人义齿价格、更换周期等多种因素得出的鉴定结论,比较客观全面,应予以支持。

2.参考鉴定机构意见,对后十年的义齿装配费进行支持,其余则暂不予支持。理由是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公布的现行人均预期寿命是按现在的标准得出,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数据可能发生改变,且国产普及型义齿价格也可能发生浮动,因此应以十年为期限,进行支持较为妥当。

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因为鉴定机构其做出的鉴定意见是综合我国现行人均预期寿命、国产普及型儿童义齿及成人义齿价格、更换周期等多种因素得出的鉴定结论,其较为客观全面,虽然现行人均预期寿命、国产普及型义齿价格可能发生变化,但我国现行人均预期寿命、国产普及型儿童义齿及成人义齿价格、更换周期等因素要无限精确也不具备可能性,如果仅按十年为期限支持近十年的义齿装配费,被侵权人十年后再对后续义齿安装费进行诉讼,可能会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还会再次对义齿安装费进行评估,产生相关鉴定费、诉讼费等,且对相关证据的固定收集较为困难,造成不利于充分保护被侵权人合法权益,实际上也增加了案件当事人的诉累,还会浪费司法资源,弊大于利。参照死亡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也是按照现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据进行计算。故应参照鉴定机构对义齿装配费的鉴定意见,对义齿装配费进行全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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