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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双与王某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同居关系的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22-08-20 09:45:34


李某双与王某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同居关系的认定问题

                          

关键词  同居关系;非婚生子女;子女抚养

裁判要旨

我国法律对双方均无配偶者的同居关系和单方或双方有配偶者的同居关系法律态度截然不同,对前者并不强制干预,而对后者则采取强制解除主义。未婚男女间的同居已经形成比较普遍的两性结合方式,这种未婚同居关系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如财产分割、抚养权等,但从目前看,法律上明确规定同居这个问题的时机还不成熟,但是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22)豫0425民初字第866号判决书(2022年4月25日)

基本案情

李某双诉称:李某双与王某膨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8月25日举办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2012年3月8日生育长子王某仁,2013年12月18日生育次子王某凯。由于双方缺乏了解,共同生活期间未建立真正感情,无法共同生活,因子女抚养及同居生活期间的财产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王某膨辩称,李某双所诉属实,王某膨经济条件不好,父母年迈,身体不好,无力抚养两个儿子,要求两个儿子均由李某双抚养,愿意每月支付两个儿子抚养费各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双与王某膨经人介绍相识,2011 年8月25日举办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生活期间,于2012年3月8日生育长子王某仁,2013年12月18日生育次子王某凯。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双方分居后,王某仁、王某凯跟随王某膨父母生活。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豫0425民初字第866号判决书,判决:李某双与王某膨同居期间所生长子王某仁由王某膨抚养,次子王某凯由李某双抚养,抚养费由抚养人负担。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某双与王某膨依照习俗办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同居生活期间,生育长子王者仁、次子王某凯。后双方发生矛盾不再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故双方对两个儿子有抚养的义务。关于王某仁、王某凯的抚养问题,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和抚养能力及对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长子王某仁由王某膨抚养,次子王某凯由李某双抚养较为适宜。因双方均抚养子女,且两个儿子年龄相差较小,故抚养费由抚养人负担。

案例注解

一、同居关系的定义

同居是指当事人双方或秘密或公开地以共同居住的形式而结合的关系。同居关系,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同居关系,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与自己共同居住的亲属、朋友、同学等都可称为广义的同居关系。狭义的同居关系,一般是指虽然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有相似特征而形成的关系。我们所讲的同居关系纠纷主要是指狭义的同居关系。按照不同的标准,又可以将同居区分成许多不同的种类。如,从同居各方的性别出发,可以有同性之间的同居和异性之间的同居之分。从同居各方的婚姻状况入手,可以分为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双方对外所公示的关系来看,又可以分成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和不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

《民法典》中采用“同居”表述的,涉及4个法条,其中,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一千零五十四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与他人同居;”其中,第一千零四十二款、第一千零七十九款、第一千零九十一款均为婚姻家庭编中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范,第一千零五十四条为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条款,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该条款中“同居期间”实质讲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前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时间段,可见,《民法典》在对这几个条款中对同居所指向的具体意义也存在着差异。

二、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不同点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定婚姻而言的,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关系与同居关系对双方当事人日常生活影响不大,但两者的法律效果差异颇大。事实婚姻属于历史的产物,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按事实婚姻处理,该条例实施以后,则不再按事实婚姻处理,而是告知其按照法律规定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认定为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

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主要区别为:1.事实婚姻在审判实践中的认可,是受到特定时间、特定条件等方面限制的。事实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享有配偶的身份,互负忠实的义务,任何一方均不得再行结婚,否则构成重婚。而同居关系的构成相对限制较少,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不具有配偶的身份,任何一方均可结束同居关系而另行结婚。2.事实婚姻与合法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同等受法律保护,事实婚姻关系双方享有合法登记婚姻双方同等的权利义务,在离婚时,可以依照配偶的身份而享有分割共有财产的权利。而同居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同居期间的财产只能按照一般共有关系进行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不得请求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配。3.一方死亡时,事实婚姻关系中生存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法律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对方的遗产,而同居关系中生存一方,仅在依靠被继承人扶养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下,或者是对另一方扶养较多的情况下,可依照法律规定,适当分得另一方的遗产。4.事实婚姻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即使不去补办结婚登记,人民法院对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也必须予以认可,依然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来审理。而如果属于同居关系的,当事人要想使自己的生活状态受到法律保护,必须补办结婚登记。

三、同居期间所生子女权利保护

《民法典》第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但是并没有禁止无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我国现行法律对双方均无配偶者的同居关系和单方或双方有配偶者的同居关系法律态度截然不同,对前者并不强制干预,而对后者则采取强制解除主义。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男女之间的同居已经形成比较普遍的两性结合方式,既包括青年男女之间的未婚同居,也包括丧偶老年人之间的同居,已经成为社会基本接受的两性结合状态。如果法律上对同居制度予以认可的话,将会对现行的婚姻登记制度形成较大的冲击,但未婚同居涉及诸多法律问题,比如财产分割、抚养权等问题,所以从目前情况看,法律上明确规定同居这个问题的时机还不成熟。问题在于,法律应当对同居者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所生子女、财产纠纷等如何处理作出规范,使这些纠纷出现时,能够有法律规则进行调整。

司法实践中,无法通过现行法律规定对同居者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但是对于同居期间的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保障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的法律权利与婚生子女权利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同居双方对子女均负有抚养义务,虽然男女双方之间没有身份权,但是非婚生子女对父和母均享亲权,与父和母的亲属也都产生身份权,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且此身份关系不因同居关系解除而消灭。本案中,李某双与王某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二子,双方现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对孩子抚养问题产生争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李某双与王某膨双方均对两个儿子有抚养的义务,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和抚养能力及对子女的健康成长,长子王某仁由王某膨抚养,次子王某凯由李某双抚养较为适宜。且因双方均抚养子女,且两个儿子年龄相差较小,故抚养费由抚养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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