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吴某杰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窝藏罪一案

行贿与介绍贿赂的认定

发布时间:2022-05-20 09:32:10


吴某杰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窝藏罪一案

--行贿与介绍贿赂的认定

                      

关键词:受贿  行贿  介绍贿赂  

【裁判要旨】

事前既无与他人共同受贿的故意,也无与他人共同行贿的故意,事后接受了行贿人的好处费并全部或部分转送给受贿人。被告人只是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实施了引见、沟通、撮合的行为,并代为传递转交贿赂款,促成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既不是共同受贿,也不是共同行贿,而是介绍贿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五条第一款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第十九条第一款 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2021)豫0425刑初262号(2022年3月8日)

二审: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4刑终189号(2022年5月30日)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

(一)受贿罪、行贿罪

被告人吴某杰在担任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派出所副所长期间,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常某进、龚某、程某所送42万元;同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4月,常某进、张某中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某村的化肥、农药仓库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派出所(以下简称商城路派出所)经侦大队查封。常某进、张某中欲使把案件得到从轻处理,找到被告人吴某杰,吴某杰明知常某进等人的意图,仍将常某进、张某中通过自己向商城路派出所经侦大队大队长陈某伟(另案处理)行贿的10万元转交给陈某伟,并告知陈某伟希望案件能够得到从轻处理。

后张某中、常某进为答谢吴某杰,分两次送给吴某杰7万元,吴某杰将7万元用于其个人日常开支。

(二)2013年5月,龚某、劳某灵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被商城路派出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龚某的表哥龚某某通过张某元的引荐,向被告人吴某杰送20万元用于协调案件,龚某向吴某杰表达了希望龚某某不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意图。后吴某杰向时任商城路派出所经侦大队大队长陈某伟表达了使龚某某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同时送给陈某伟10万元,陈某伟根据吴某杰的意思安排,由劳某灵代替龚某某顶罪投案,后该案件长期搁置。

(三)2020年4月,张某中级程某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郏县公安局抓获,张某中妻子程某为协调张某中案件,向吴某杰送15万元。吴某杰利用其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通过河南省公安厅工作人员、自己的同事、承办机关工作人员打探张某中案件的办理情况。

二、介绍贿赂罪

2019年3月,张某中位于新郑市的农药化肥仓库被新郑市农委查获,张某中找到吴伟杰请求帮助。同年4月18日,吴某杰受张某元委托邀请时任新郑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某吃饭,期间张某中将10瓶飞天茅台酒(认定价格14990元)和10万元现金送给李某,以谋求李某在张某中仓库被查封一事中提供帮助。2020年5月,张某中被郏县公安局抓获,吴某杰将张某中被抓的情况告知了李某。后李某将上述财物退还给吴某杰,吴某杰将其中的茅台酒用于个人消费,将10万元存放于其前期谷某处。

三、窝藏罪

2020年4月24日,张某中被郏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吴某杰利用职务便利,使用公安机关网上系统对张某中涉案情况进行查询,并将张某中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事实告知了张某中妻子程某。吴某杰明知程某负责管理张某中公司的财务,并在可能意识到程某涉案的情况下,通过公安系统对程某的信息进行了查询。后吴某杰为使程某逃避公安机关侦查,告知程某等人销毁公司财务,通过更换手机通讯工具、更换住所等方式逃避抓捕。

【裁判结果】

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8日作出(2021)豫0425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人吴某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二、郏县监察委员会扣押的涉案赃款32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吴某杰退缴一箱飞天茅台酒折价款899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杰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吴某杰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2)豫04刑终18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吴某杰在担任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派出所副所长期间,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积极在行贿人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其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一)关于受贿罪

2013年,吴某杰收受龚某20万元事实中,吴某杰的行为属于受贿既遂,受贿数额为20万元。后吴某杰将20万元中的10万元转送陈某伟,又自留10万元的行为属于受贿犯罪既遂后的在处分行为,不影响对吴某杰犯罪行为的认定,该20万元应当认定为吴某杰个人的受贿犯罪数额。

(二)关于介绍贿赂罪

2011年4月,常某进、张某中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某村的化肥、农药仓库被商城路派出所经侦大队查封。常某进、张某中欲使把案件得到从轻处理,找到被告人吴某杰,让其转送给陈某伟10万元,后吴某杰积极从中撮合、协调,最终将10万元送给了陈某伟。在该其犯罪事实中,陈某伟收受该10万元,代表的是个人意志,事实上对于接受贿款这种违法犯罪行为,陈某伟也无权代表单位意志,其将贿款放入部门小金库,是其对贿款的再处分。对于该10万元款项吴某杰其居间介绍的桥梁作用,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其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

(三)窝藏罪

本案中,张某中被郏县公安局抓获后,吴某杰利用职务便利,使用公安机关网上系统对张某中涉案情况进行查询,并将张某中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实施告知程某。吴某杰明知程某负责管理张某中公司的财务,并在意识到程某可能涉案的情况下,通过公安系统对程某的信息进行查询。后吴某杰教唆、指示程某通过销毁公司财务资料、更换手机卡、弃用智能手机及微信功能、更换住所等方式逃匿、调比侦查。吴某杰的上述行为已经超出了通风报信、出谋划策的范畴,客观上直接增加了司法机关的侦查难度,属于“其他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犯罪分子逃匿的情形”,具有射虎危害性,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

【案件注解】

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争议焦点在于,2011年4月,常某进、张某中通过吴某杰向商城路派出所经侦大队大队长陈某伟行贿的10万元转交给陈某伟的行为,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行贿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介绍贿赂行为。

一审、二审法院支持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公诉机关以行贿罪进行指控,法院以介绍贿赂罪依法予以纠正。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方式是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介绍贿赂的行为,在促成以权换利的不正当交易,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交易的实现。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要界定介绍受贿罪与行贿罪,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入手进行区别和鉴定。

1.主观方面。首先,判断两者犯罪目的和动机。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处的地位有明确的认识,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贿赂,其目的是通过自己和双方的联系、撮合而促成贿赂结果的实现。而行贿罪明确知道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一方。其次,判断行为人与贿赂双方的合意程度。如果行、受贿双方或一方本没有贿赂的意思,而因行为人的行为诱发了行贿、受贿的意图,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与行贿或受贿方合意程度明显,行为人构成了行贿或受贿的帮助犯。而如果行贿、受贿方本就有贿赂意图,行为人只是为行、受贿双方进行沟通、联系的或代为传递钱物,则应认定行为人与行、受贿人的合意不明显,行为人构成介绍贿赂罪。

  2.客观方面。介绍贿赂罪的表现是为双方牵线搭桥,自己只是处于中间位置。介绍贿赂人为行贿、受贿双方的中介,通常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让双方认识、联系,或者代为传递信息或转递财物,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行为。如果贿赂双方自己就已经商谈好贿赂钱物,而行为人只是代为传递钱财或物品,或是代为传达双方的意图,则可认定行为人的作用是撮合。如果贿赂双方原本并不认识,通过行为人的怂恿或帮助而完成贿赂行为,则可认定行为人构成贿赂犯的帮助犯或教唆犯。

本案中,吴某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实施了引见、沟通、撮合的行为,并代为传递转交贿赂款,促成行贿和受贿得以实现,既不是共同受贿,也不是共同行贿,而是介绍贿赂。


关闭窗口

您是第 405963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