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民间借贷 逾期利息 计算
【裁判要旨】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2021)豫0425民初2182号判决书(2021年7月22日)
【基本案情】
黄某诉称,王某与仝某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王某因仝某做生意借外债数十万元,双方于2018年6月26日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并约定仝某于2018年6月29日前支付王某20 000元,下余80 000元于2018年年底一次性付清。后经多次讨要,仝某多次支付王某49 800元,下余30 200元未还。为此,故诉至法院。
请求:1.判令仝某偿还王某借款30 200元及利息10 509元(利息按月息12‰计算,暂计至2021年5月26日),合计本息40 709元;2.本案诉讼费由仝某承担。
被告仝某经微信询问,仝某认可王某双方签订的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和借条属实,但王某诉请的下余欠款金额不属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仝某与王某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王某因仝某做生意借外债十万元,双方于2018年6月26日达成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同居关系,仝某于2018年6月29日前支付王某20 000元,下余80 000元于2018年年底一次性付清。”同日,仝某给王某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借条 今借王某人民币现金80 000元(大写捌万圆整) 约定2018年农历年底一次性付清借款。借款人:仝某 2018年6月26日”。借条出具后,仝某于2018年6月29日通过微信向王某支付20 000元,后又陆续支付王某本人52 400元,并通过王某母亲偿还7 000元,下余欠款20 600元经王某多次催要,一直未偿还。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作出(2021)豫0425民初2182号民事判决:仝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某借款 20 6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 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6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后,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本案中,王某提供有借条、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转账记录和转款明细,能够证明仝某欠王某80 000元,仝某偿还王某欠款59 400元的事实,仝某应对下余20 600元承担偿还责任。关于利息,因双方并未约定利率,王某主张从2018年6月29日起按月息12‰计算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26日为10509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本院认定该借款利息应自2021年7月1日起至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6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案例注解】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量涌现。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对于民间借贷利息进行了新的规定。根据该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文通过案例,展现了法律的适用,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起诉、法院裁判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