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郏县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一起行政纠纷案件中,运用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成功化解了原告与第三人之间长达二十年的纠纷。
2002年左右,原告梁某与当地村委会,第三人谢某与当地政府就同一水库区域先后签订了部分区域重合的水库及周边土地承包合同。在合同履行的二十余年内,梁某与谢某多次爆发激烈冲突,引发数起诉讼。2020年6月,因谢某砍伐了库区东侧双方对林木所有权有争议的七十余棵树木,梁某多次向当地政府、县信访局、为谢某颁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某局等单位进行信访,给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带来不良影响。后因问题未得到解决,梁某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某局撤销为第三人谢某颁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鉴于本案原告梁某与第三人谢某矛盾尖锐,双方积怨深重,本案极易转化成信访案件,主审法官周米娜在案件审理上格外慎重。她主动联系当地政府和县检察院,积极运用行政争议协调化解机制,争取从源头化解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矛盾。因梁某患有偏瘫,无自主行动能力,周米娜法官就多次到梁某家中作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梁某也从最初的对法院和政府抱有严重的对抗情绪,坚决不接受调解,到思想逐步松动,同意接受法院主持的调解工作。谢某方面,陈丽庭长多次与熟悉双方矛盾的当地司法所同志联系,请求司法所同志协助做谢某的调解工作。同时,该院积极联系县检察院请求对方监督案件办理情况及协助调解。最终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梁某、谢某二人和解,本案以梁某、谢某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原告梁某撤回对某局的起诉。当梁某拿到调解款项时,他激动的对大家说“这两个月你们真是尽心尽力了,现在矛盾解决了,感谢郏县法院啊。”
近年来,郏县法院始终以扎实的工作作风,灵活的工作方法,致力于从源头化解群众纠纷,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