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以来,郏县法院坚持“除恶务尽”,依法严惩涉黑恶犯罪。近日,该院对吴某河、庄某唯2名涉黑恶案件漏犯进行宣判,二人或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或因参与恶势力犯罪而获刑。
就被告人吴某河涉黑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5年11月9日,同案犯陈某根成立荣众置业公司,该公司成立后先后开发了多处房地产项目。期间,常因工程施工及征地问题引发矛盾,为维护自身利益,陈某根纠集程某山、万某斌、被告人吴某河等公司员工,和刘某、吕某、葛某召等人殴打无辜群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逐步形成以陈某根为组织、领导者,以程某山、万某斌为骨干成员,以吴某河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赛某伟、刘某义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公司为依托,采取暴力、威胁、聚众造势等手段,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实施了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吴某河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就庄某唯涉恶一案,法院经审理查明,庄某唯于2016年8月30日成立某商务公司后对外承接催收业务,后成立某服公司,并设立放款部、催收部、推广部、人事部、财务部,通过网络借贷APP平台的推广、放款、催收,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形成以庄某唯为首,以王某晨、刘某龙等人为重要成员,以刘某敏、邢某魁、王某壮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实施诈骗、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院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庄某唯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