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6日,装甲兵学院某旅姚政委来到郏县法院对维护军人军属合议庭公正、及时、高效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表示感谢与慰问。
2011年10月25日,被告黄某、李某驾车与冯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冯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黄某给冯某出具了证明书一份,李某为担保人,表示愿意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因二被告拒绝赔偿,原告冯某诉至法院请求解决。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了解到冯某之子是装甲兵学院某旅学员,得知父亲在老家出了事故还要打官司,很挂念,打算请假回家乡帮父亲处理纠纷。为使冯某之子解除后顾之忧,办案法官积极组织各方多次进行调解,在调解无果后及时做出了判决,判决黄某与李某连带赔偿冯某各项损失69491.05元。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执行法官从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确保赔偿及时到位,为军人安心服役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考虑到黄某的经济条件,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多次调解,原告冯某理解了被告的履行能力,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黄某先行给付原告冯某赔偿款8000元,以后每月支付2000元直到履行完毕。冯某之子得知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十分满意,遂将案件审理和执行情况报告学院政治部门,姚政委知道后非常重视,为表达对法官的感谢,专程来到郏县法院表示慰问。
郏县法院维军合议庭心系军人军属,不断总结涉军审判工作经验,建立专门的涉军案件台账,把公正、迅捷、优先、便利的原则贯彻到每一起案件中,解军难、维军权、稳军心,受到了驻军及军人军属及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