郏县法院在审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中,驱车千里到被告人住所地调解,最终使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和解协议,成功化解了矛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2年8月,被害人白某等三人(均二十余岁),驾驶摩托车与被告人停放在路边的货车追尾,摩托车驾驶员白某及乘车人三人当场死亡。被告人虽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事发后,因害怕而逃逸。交警部门以被告人逃逸为由认定被告人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三人中驾驶人负次要责任,其余二人无责任。三被害人亲属因中年丧子而悲痛万分,情绪激动,扬言如果不赔偿,就以命相抵。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了解,被告人因入赘外地,生活状况并不富裕,面对案件的特殊情况,合议庭策划了多种调解方案,但因被害人家属要求过高,被告人家属无力赔偿,使调解一次次无果而终,失去耐心的被告人妻子返回原籍不再调解。主审法官没有放弃,一次次电话与被告人妻子联系,反复做其思想工作,使被告人妻子同意赔偿。同时,被害人家属也为法官的真诚所感动,并降低了诉求。被告人妻子虽然同意考虑法院的调解方案,但又嫌路途太远不愿再到郏县调解。为使矛盾早日化解,主审法官和被害人家属一起驱车千里到被告人妻子的住处,邀请了当地基层干部,经过长达五个小时的耐心调解,双方最终就民事赔偿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起矛盾激化的纠纷得到了及时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