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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者病危无法支付医疗费郏县法院裁定先予执行解燃眉之急

发布时间:2012-11-16 14:53:02


   11月12日,郏县法院在受理一起道路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为家庭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的受害人及时作出先于执行裁定,裁定保险公司先行在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医疗费50000元,保障了原告及时获得医治。

    2012年5月17日,被告韩进锋驾驶豫DT6358号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郏县龙山大道中段,与同向行驶的原告彭晓峰驾驶的豫DS0222号二轮摩托车尾随相撞,致彭晓峰受伤。郏县公安交通交警大队认定韩进锋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晓峰无责任。豫DT6358号轿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彭晓峰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二中心医院住院治疗69天,后原告彭晓峰家庭困难无力支付高额治疗费用而转入当地郏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在郏县人民医院治疗期间,因原告病情较重,院方向原告家属送达了病危通知书,但原告却无力支付医疗费。无奈原告向郏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司机韩进锋、肇事车主及为肇事车辆承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公司三方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并申请法院先于执行必要的医疗费。

    郏县法院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如不先予执行,必然使原告的治疗耽误时间,造成严重后果。当天,郏县法院即作出先于执行裁定,并将先于执行款项50000元交付原告家属,使原告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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