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提示】
被告人盗取财物尚未脱离管控人控制范围即被发现,但由于被害人行动不便,不能进行有效反抗的情况下,才使犯罪得逞,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还是抢夺罪?
【要点提示】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先是趁刘金章不备,进入其院内发动电动车,其主观意识就存在两种心理,即不“窃”则“夺”,被告人取得财物尚未脱离管控人控制范围,被受害人发现,被告人看到受害人腿脚不灵便,即驾车而逃,本案的被告人是在被害人当场发觉但因不能抗拒的情况下,对财物实施暴力,应以抢夺罪论。
【案例索引】
一审:郏县人民法院(2012)郏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2012年7月9日)
【案情】
公诉机关: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
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郏县渣园乡小卢寨村老庄自然村村民刘某某家中,看见刘金章家临街房内停放着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便趁刘金章在院内捡砖头不备之机,从房内刘某某衣兜内掏出三轮车钥匙一把,将该电动三轮车启动。欲离开时,被刘某某发现并大声呼喊着上前拦截,但因腿脚不便,刘某某驾驶三轮车逃离现场。后刘某某遇到本村刘某甲,刘某甲知情后骑电动车追赶至郏县二虎桥东边路北时,在当地群众的配合下将刘某某拦截。即打“110”电话报警,刘某某被赶到现场的公安干警抓获。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454元。案发后,该电动三轮车已退还被害人刘某某。
【审判】
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抢夺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曾因犯罪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郏县人民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是指行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他人的面,乘其不防备,将公私财物夺了就跑,据为己有或者给第三人所有;也有的采取被被害人立即发现的方式,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公开把财物抢走,抢夺罪的客观行为体现在“夺”上面。本案被告人先是进入被害人刘金章家中,趁被害人拾砖头不备之机,将被害人家中停放的电动车骑走,尚未脱离被害人对其财物的掌控范围,即离开其家时,被被害人发现并大声呼喊,但因腿脚不便,被告人才得以得逞,所以其行为符合抢夺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认定为抢夺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出自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主观上自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本案被告人进入被害人家中后,趁被害人不备,而且电动车发动没太大响动。对被害人是否会发现抱有一种侥幸心理,将其财务窃取,实则适用的是秘密手段,且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论。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被告人构成抢夺罪。
盗窃罪和抢夺罪的主要区别于犯罪构成中的客观方面不同,盗窃罪的客观方面,有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抢夺罪的客观方面则是,有公然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取走财物的行为究竟是公然夺取还是秘密窃取,有时并不容易判断。
一般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取得财物的行为方式的认识来判断,如果行为人自认为自己夺取财物是在财物管理人、控制人明知的状态下进行的,即使事实上财物管理人、控制人不知道行为人的取财行为,仍构成抢夺罪,但是有时候,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性质的认识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是指行为人并没有判断出财物管控人对其被夺取财物的行为是否知觉,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就是,如果管理人知觉便“夺”,如果不知觉便“窃”。另外,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必须是贯穿于整个夺取财物的全过程,如果行为人先是秘密窃取,但是没有实施之前,即控制财物之前,已经被被害人发现,行为人进而将盗取转化为公然夺取,则应认定为抢夺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先是趁刘某某不备,进入其院内发动电动车,其主观意识就存在两种心理,即不“窃”则“夺”,被告人取得财物尚未脱离管控人控制范围,被受害人发现,被告人看到受害人腿脚不灵便,即驾车而逃,本案的被告人是在被害人当场发觉但因不能抗拒的情况下,对财物实施暴力,应以抢夺罪论,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抢夺罪中的公然夺取不必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的对象仅限于他人公有的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