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被申请人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
(向被申请人所在地派出所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
(向被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
5月27日,郏县人民法院依法发出2020年度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赵某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
赵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婚后两人时常因家务事发生争吵。2020年5月12日,赵某在争吵中对刘某实施家暴,造成刘某受伤住院。为确保自己的人身安全,刘某于2020年5月26日向郏县人民法院递交申请,并提交了诊断证明、当地派出所的受案回执、影像视频和录音资料以及照片等证据,请求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的行为符合家庭暴力的特征,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刘某的人身安全,郏县法院第一时间作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该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赵某对申请人刘某实施殴打、辱骂、恐吓等家庭暴力。同时,将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了当地派出所、居委会、妇联组织等相关协助单位。
法官寄语: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在遭遇家庭暴力时,请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后依据相关证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