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父亲拒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在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赵某与王某同村,均系再婚。2011年4月经人介绍,赵某与王某举行传统结婚仪式,没有办理结婚手续,2012年生育一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赵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赵某与王某非婚生之子由赵某抚养,王某支付抚养费。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双方非婚生之子由赵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拒不支付抚养费,赵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了执行相关手续,但王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履行。于是,执行法官将王某拘传至法院。执行法官一方面将其孩子的实际困难和现状告知王某,并站在自己也为人父母的立场,劝解王某应当承当的责任。另一方面告诫王某不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其本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后,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履行自己的义务。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