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下午,郏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黄某、黄某甲、黄某乙、顾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一案。该案由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郏县人民法院管辖。
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黄某等四人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黄乡观上村北水库西边的45棵杨树滥伐。经平顶山林业局鉴定,该45棵杨树材积14.657立方米。黄某等四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郏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称黄某等四人滥伐杨树45棵14.657立方米,经委托造林公司评估,种植一棵树达到成活标准,并恢复林木服务功能,累计需费用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的规定,黄某等人应补种树木225棵,补种费用为18000元。
庭审中,黄某等四人表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认罪伏法,且愿意补种树木,请求宽大处理。由于黄某等四人均不在郏县本地,种植和管理树木多有不便,四人与郏县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树木种植委托合同,将补种树木工作委托给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并交纳了补种费用,由郏县人民法院和郏县人民检察院共同监督补种的实施。
郏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服务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破坏生态的案件,打击破坏生态的行为,努力保障人民群众永享蓝天白云、绿水青山的优美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