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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法院采取“鉴定调解”措施化解纠纷

发布时间:2012-08-08 08:32:38


8月3日,郏县法院司法技术室大胆创新,充分利用自身优势,运用鉴定结论,有针对性的采取“鉴定调解”措施,及时化解一起因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引起的矛盾激化案件。

原告杨某与被告陆某于2005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同居期间,杨某于2010年12月生一子,不久双方即分居生活。2012年4月,杨某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非婚生之子由其本人抚养,要求陆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各持己见,情绪激动,陆某以杨某所生之子不是双方同居期间所生为由不同意承担抚养义务,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司法技术室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鉴定机构,于10个工作日内即出具了鉴定结论。经鉴定,排除了陆某与非婚生之子存在亲生血缘关系。鉴定结果出来后,司法鉴定室对外委托鉴定人员和案件承办人一起就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信度向杨某做了解释。最终,杨某放弃了申请重新鉴定,并向郏县法院撤回了起诉。(技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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