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在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强制措施下,被执行人李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申请人贺某也拿到了7年前的货款。
2011年4月,李某欲维修自己承包矿井的巷道,便和销售工字钢的贺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贺某带人维护矿井的巷道,所用工字钢等材料的费用由李某支付;贺某向李某交付30000元押金后方可施工。协议签订后,贺某交纳了30000元押金并带人带料进驻工地开始施工。工程完成后,贺某向某公司催要货款及押金时被告知已交付李某。在向李某催要货款及押金的过程中,李某每次都口头答应却没有实际行动。最终,贺某于2015年5月将李某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某于2015年底清偿16200元货款并返还30000元押金。然而,李某不仅没有在约定时间内给付货款及押金,而且到处躲避贺某。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无法查找到李某的下落,也未查找到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贺某申请撤销了强制执行。11月5日,贺某了解到李某已从外地回家后便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立即查找了李某的电话号码并通过阳光送达云平台向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同时,执行法官依法将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他的银行账户。
11月21日,李某来到法院执行局,表示愿意履行自己的义务。李某称,因无法购买动车车票,自己的出行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因为银行账户被冻结,自己的基本生活都无法得到保障。最终,李某将借到的46200元现金交给了贺某,该案在执行法官的强制措施下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