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某某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2014年12月15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平民三终字第74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贾某某精神抚慰金10000元,并赔偿贾鲁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等共计62334.58元及应缴纳的一审诉讼费1625元、二审诉讼费1005元,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能履行义务,贾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立案后,李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没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法院曾两次对李某某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拘留执行完毕后李某某仍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也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且于2015年11月23日从郏县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取出现金10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鉴于被执行人李某某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2016年9月14日,李某某自动到郏县公安局刑警二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9月14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郏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不报告财产,且有钱不还,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