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郭某娟诉张某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5)郏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某娟借款15万元。张某创不服判决,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平顶山市中级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郭某娟多次找张某创催要债务,张某创均以自己资金不足推脱不还,无奈之余,郭某娟于2016年4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6年7月1日向张某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文书。之后,张某创外出务工,未偿还郭某娟的债务,也未按要求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张某创的银行账户有多笔资金往来后,以郭某创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郭某创于2018年3月13日被河北省邢台市任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抓获。2018年3月13日,张某创家属与郭某娟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全部义务。
2018年4月25日,郏县人民检察院向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创对人民法院以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侵犯了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张某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协助家属与郭某娟达成和解协议,且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张某创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郭某创名下银行账户有多笔资金往来,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且未按法院要求如实申报财产。被执行人郭某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