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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法院“拒执罪”重锤砸向老赖

发布时间:2016-06-22 10:20:17


    6月20日,郏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被告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并当庭进行了宣判,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老赖”王某被处以刑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了解,早在2010年11月8日被告人王某和当事人李某因婚姻家庭纠纷诉至郏县法院,法院审理后下达了(2010)郏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和被告人王某离婚,同时判决二人婚生之子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承担其子抚养费200元,今后其子医疗费用凭医疗机构正规收费发票由王某承担二分之一。判决生效后,因王某为履行判决义务,李某于201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于2012年2月27日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王某,王某仍不履行判决义务,郏县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决定对王某拘留十五日。拘留满期后,王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躲避执行,法院判决于2016年5月3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严重损害了原判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网恢恢,被执行人王某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视法院的判决如白纸,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两年的牢狱一定能使其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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