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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申请执行平顶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8-08-29 09:23:45


    【案例索引】

     一审:郏县人民法院(2015)郏民初字第777号刑事判决书(2015年8月19日)

    【案情】

    原告:马某

    被告:平顶山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平顶山市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马壮借款。2014年12月8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借款本金700万元,期限45天,自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1月21日止,利率为月息2%,管理费为月利率1.5%,逾期不还按每天千分之五计违约金。平顶山华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郏县城关镇郏宝路口西北角的房产抵押及其在平顶山市区的一处房产抵押。合同到期后,被告没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0万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华丰房地产有限公司辩称,管理费,利息和违约金都是借款的一部分,双方是一种借贷关系,应按照国家现行的利率标准进行计算。

    【审判】

    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马某与平顶山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关系属有效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但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管理费、违约金合计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判决被告平顶山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借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支付从借款之日计算至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间实际履行之日)

    【执行过程】

     判决生效后,被告平顶山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为了维护法律尊严及原告马某的合法权益,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对平顶山华丰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郏城郏宝路口西北角(房产证号为:郏房2013010763-13-03)的房产一处进行评估拍卖。经评估,此处房产评估价值为4368000元。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裁定,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郏县城关镇郏宝路口西北角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并在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参加拍卖,通过公开竞价成交,成交价为4368000元。

    【执行终本】

    申请人马某与平顶山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查封的房产已依法处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马某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2015)郏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提供,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占了很大比例,成为严重制约法院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本案中被执行人房产已依法拍卖处理,拍卖出的价格依然还不借款,被执行人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不得不进入终本程序。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穷尽了各种法定的执行措施,债权人也用尽了各种手段,均未发现债务人的财产。这些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积压,造成了人民法院的多年“积案”。大量的积案不仅破坏我国法制的权威和尊严,还损害了人民法院在群众心中的威信。

    解决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办法:

    (一)推行执行悬赏制度

    近年来,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的手段越来越多,越来越隐蔽,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躲避执行或是隐匿财产,长期逃避债务,逃避法院执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长期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逃避债务人名单,凡为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及主要责任人下落线索的人员,法院可按实际执行回的案款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借以扩大执行线索来源范围,走“群众路线”,调动社会力量加快执行案件进程。

    (二)加大对拒不执行当事人人处罚力度

    现阶段,我国对债务人拒绝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缺乏高效的处罚手段。我国在这方面,除了《刑法》第313条规定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之外,其他蔑视法院的行为并无追究规定。而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也存在着很多操作层面的问题。例如,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违反义务时,对该单位仅仅是责令协助执行、罚款和建议行政处分,而对直接责任人员没有办法追究相应的、严格的法律责任。另外,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拒绝协助执行等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在法律上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应当制定相关规定,加大对拒不执行人和消极协助执行人的处罚力度。

    (三)建立联动协查机制,构建协助执行网络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负有协助义务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情况,而工商、税务、房产、土地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治安、户籍、车管等部门在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协查令后要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法院执行提供便利条件。对暴力抗拒执行,冲击执行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损毁执行装备的事件,公安、检察机关要积极配合法院,依法迅速处置,狠刹暴力抗拒执行的歪风。

    (四)法院应当更加主动积极的向地方党委、人大等领导部门汇报工作,争取支持

    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少不了党委及人大、政协、政府的监督与协助。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性,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不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不片面强调经济发展而干预法院的正常执行,要帮助法院排除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种种干扰和阻力,妥善协调解决各种复杂疑难问题。要让地方领导认识到执行难也会影响“大局”,要想办法让地方主要领导更加重视法院工作,重视执行工作,从而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政策上予以支持。否则,由于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中“自由裁量度”很大,很容易把案件办成“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

    (五)要规范执行行为

    真正做好对每一个执行案件的监督与管理,这是法院通过自身努力能为解决执行难做出的最大贡献。从立案,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依职权查找执行线索,到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款物的管理,执行标的的兑现,都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要认真地加以利用,不能只是单纯地把它做为一个录入案件信息的工具,而要把数据进行科学的量化,科学统筹地安排好执行工作。

    (六)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

    为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优越宽松的社会执法环境。一件案件的负面宣传造成的影响足以抵消一百件案件的完美执结。一定要重视宣传,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采取重大执行活动现场报道、典型案例跟踪采访、先进经验、优秀典型人物事迹展示等多种形式和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着力树立司法权威,在全社会形成以抗拒、阻碍、干预执行为耻,协助、配合、理解、支持执行为荣的良好风尚。

    (七)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退出机制

    引入执行请求权消灭时效制度,对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执行不能的案件,申请人又明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不过问的,应当允许人民法院依职权终结执行程序。

责任编辑:郏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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