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官以调解为主,以措施为辅,成功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1年,平顶山某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巩义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液压支架99架,过渡架6架,共计172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合同及乙公司要求及时供货,但乙公司并未及时付款。截止2017年,乙公司共欠货款1200余万元。甲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将乙公司起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协议。调解生效后,乙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甲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乙公司送达了相关执行手续,同时,查询了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信息,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执行法官多次与乙公司进行沟通,希望他们履行自己的义务,但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履行判决义务。鉴于此,执行法官将乙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其银行贷款、高消费等。慑于法律的威严以及担心生意受阻,乙公司的态度发生了转变,主动向执行法官示好,并表示愿意支付货款。执行法官看到了和解的可能,趁热打铁,随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到庭,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乙公司将分期支付欠款。至此,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