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晚,在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三个多小时的耐心劝说下,被执行人朱某当场转账2万元钱,申请人范某消除了心中的怒火,双方也再次达成和解协议。
2015年5月,朱某因公司资金紧张,以个人名义向朋友范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条,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约定到期后,朱某支付部分利息后便不再偿还债务。范某多次催要,但朱某均以公司没有盈利为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范某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朱某偿还范某本金及相应利息。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向朱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自己的义务。朱某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执行法官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同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了“四查”,在发现其名下有一辆轿车后,立即进行了查封。然而在之后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该车辆达到了报废标准,已经没有拍卖或变卖的价值。正当执行工作无法进一步开展时,朱某迫于“黑名单”的压力委托赵某来到法院请求和解。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约定:朱某于15日内偿还6万元,以后每月偿还2万元直至清偿全部欠款,委托人赵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想到的是,朱某在向范某偿还了3万元后便不再还款,任凭范某怎样催要,朱某都称自己没钱,最后干脆销声匿迹。
7月26日晚,执行法官得知朱某在自己小区出现后火速行动,一方面向领导汇报拟对朱某采取拘留措施,一方面赶往现场拘传朱某。将朱某带回法院后,双方剑拨弩张,范某气愤朱某言而无信,强烈要求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朱某责怪范某起诉自己,坚称没钱可还。听了他们的对话,再想想他们原本就是好朋友,执行法官认为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不利于维护范某的合法权益,便决定以劝说教育为主,于是,从社会诚信、法理人情等方面向朱某阐述做人做事的道理,并建议他换位思考。在执行法官三个多小时的劝说下,朱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听到朱某的承诺后,范某也做出了让步。最终,范某现场给朱某转账2万元,双方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再次达成了和解协议。